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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“避孕套困局”谈开去 |
www.tc360.com 2006-8-14 18:04:32 |
从“避孕套困局”谈开去 按照现代法学理念,生命权高于一切。当前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总人数已增长到近100万,成为世界上艾滋病感染率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,且艾滋病正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迅速蔓延扩散。而卖淫嫖娼又屡禁不绝(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,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禁绝),按照“两害相权取其轻”的法学原理,在娱乐场所推广100%使用避孕套已经成为政府的必然选择,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应服从这一选择。在这一方面,笔者赞同全国政协委员陈凌孚的建议,即对卖淫嫖娼行为中使用避孕套者减轻处罚。倘若正在制订中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》采纳了该建议,出于避重就轻的利益考量,卖淫嫖娼者就会尽量使用避孕套,从而使卖淫嫖娼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。这与打击卖淫嫖娼的立法目的(预防和阻断性病传播)也是一致的。当卖淫嫖娼者拿出避孕套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时,公安机关又可以把避孕套作为认定卖淫嫖娼的重要证据,从而一举两得。 如前文所述,打击卖淫嫖娼的另一重要目的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。基于这一目的,瑞典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。据我国学者史彤彪介绍,在经过长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1999年,瑞典出台了一部关于卖淫嫖娼的法律。这部法律很有特色,其特点是:只惩罚购买性服务的人,不惩罚出售性服务的人。瑞典当局解释说:“在瑞典,卖淫嫖娼被认为是男子对妇女、女童实施的一种暴力行为和剥削,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……在男性以嫖娼方式购买和剥削女性的行为存在的情况下,性别平等是无法实现的。”这说明瑞典政府看待卖淫的眼光已经从男性视角转移到了女性视角,他们将妓女作为男性强制暴力的受害者和需要帮助的弱者。据悉,这部法律的实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。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,从事色情行业的女子大幅减少,首都斯德哥尔摩的妓女减少了2/3,嫖客则减少了80%。“瑞典模式”的成功已经引起了很多国家的关注。而在我国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卖淫者和嫖娼者均“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、警告、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”,没有体现出男女区别对待,没有将妓女视为男性强制暴力的受害者和需要帮助的弱者,这显然不利于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。故很有必要借鉴瑞典模式。 综上所述,笔者就正在制订中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》有关打击卖淫嫖娼的规定提出如下建议:对男性嫖客在嫖娼时不使用避孕套的,依法从重处罚;男性嫖客在嫖娼时使用避孕套的,依法予以减轻处罚。对女性卖淫者应当参照男性嫖娼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女性卖淫者在卖淫时使用避孕套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对长期卖淫屡教不改的女性卖淫者,因其主观恶性较深,危害较大,其在卖淫时不使用避孕套的,应参照男性嫖客在嫖娼时不使用避孕套的规定,依法从重处罚;其在卖淫时使用避孕套的,应参照男性嫖客在嫖娼时使用避孕套的规定,依法予以减轻处罚。这样,即惩罚了卖淫嫖娼者,又推广了避孕套的使用,能够有效预防和阻断性病传播,有利于维护人们生命健康和妇女合法权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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